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海外法務基本功】如何研究海外法律?

中國公司的涉外法務,很多時候都需要處理適用法律為海外法律的法律事務,比如說一份國際貿易合同,客戶堅持要把適用法律定位美國加州法律,又比如美國德州是否允許進行跟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如果合同中有些特定的術語或者條款,法務無法確定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能夠得到執行,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境外的法律問題進行檢索。其實做legal research 的基本步驟,不管是中國法律問題,還是國外的法律問題,思路其實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